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