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