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商品的净含量。以净重计量收费的商品,不得将异物计入商品量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