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截瘫疗养院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截瘫疗养院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