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指导截瘫疗养院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完善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