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符合养犬准养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领养经检疫合格的遗弃、无主、没收以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无人领养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