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收容遗弃犬、流浪犬、养犬人自愿送交的和有关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检验、免疫、观察等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做好收容留检犬只的饲养、诊疗等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