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