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二十二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办理犬只准养证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换领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