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财政、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