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等工作,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