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