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