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一)公园绿地,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三)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等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