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