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