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公园城市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