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