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