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七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