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六条有效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