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同信访部门的沟通,并与诉讼进行对接;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指导仲裁工作,指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公安机关负责健全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