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及推动落实。县级以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督促推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