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主体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