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