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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一条

有效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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