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