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