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将该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没有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