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七条有效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