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禁止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项目,加油(气、氢)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