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化工园区(集聚区)。

鼓励工业园区划定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装卸和贮存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