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分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向从业人员公布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