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鼓励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创建二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