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批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