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批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