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编制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规定的程序。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编制,以及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