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实施方案,并通过提供场所、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传播等活动。市和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职评估制度,至少每两年对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褒奖、资格认定和取消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