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