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携带犬只外出时,未按规定为犬只拴系束犬链(绳),为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或者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