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记录制度,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