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