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