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人事争议、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和法律建议。
鼓励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聚集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人才,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