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类、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及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