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类、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及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