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