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