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