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