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固体废物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