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